200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对调整我市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一些政策并没有起到“节能减排”的应有作用,如在政府管制下土地、能源、水资源等价值与价格关系问题,资源开采不收费或低收费问题,污染环境处罚较轻问题,等等。因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长计议,率先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新政策体系,及早打开“两型社会”建设的瓶颈。为此建议: 一、建立健全财税新政策体系 1、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对未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企业发展基金时不予考虑。 2、加大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对于各种不按规定的政府采购行为,由审计机关进行核查,并处以罚金。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3、进一步加大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减免幅度。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和进口分别采用限制和鼓励的关税政策,取消该产品的出口退税。对节能、环保型消费品降低税率或减免征税,将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二、建立健全投资和金融新政策体系 政府要切实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投资主管部门可把节能重点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纳入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促进“节能减排”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节能项目,严格控制对限期淘汰产品的资金支持,禁止金融机构向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提供贷款。 三、建立健全价值和价格新政策体系 1、政府要尽快启动资源价值和价格相统一的市场化改革,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关系,逐步建立健全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值和价格形成机制。 2、市政府应针对改革后出现的巨大资源收益,重新分配和使用。完善制度设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利益部门化、企业化,通过征收资源税的方式将资源收益直接收归国有。 3、全面实施火电竞价上网,逐步淘汰小火电,同时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和农业用水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实行大差别电价和水价。 四、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新政策体系 1、政府要加快制定在能源、资源、环保方面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大幅度提高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门槛,强制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2、加快制定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和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把能耗作为项目审核的强制性门槛,凡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一律不立项、不审批。 五、严格实行“一票否决”权 根据《武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没有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应严格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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